立三
修例草案不遂司法公正精神
律政司馬篦#反對有關一九八九年人民入境(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有遽 司法公正精神的指
他今日灬星期三)在立法局三語辯論該條例草案發支持該草案時作上述表示
馬蓄替說,曾有指稱該條例草案明地違反司法公正精神,因為無論申請人 ( 即越南船民)或他們的代表均不能出席新的難民身份覆檢委員會的聆訊。
律政司强調,必須緊記的重要一點是,在法律上,獲得公平聆訊的權利並不包 括獲得口頭聆訊的權利,公平聆訊只要是申請人獲得機會就人民人境事務主任所 皇交報告提出意見,
他解釋,根據該條例草案而訂定的規例,將會規定申請人或其代表可以知道有 關人民入境事務主任的決定,其所作決定的原因及其決定所依據的資料·
馬傘ㄊ說,條例草案規定申請人必須獲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使他能夠獲得法 律上的協助;而其法律代表將獲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使他能夠作出上述協助。
他說,這位代表通常是一位由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指派的上訴顧問,而這些上 訴顧間大都是合符法律資格的。
他在總結時强调,該條例草案提供了「完全和-
分的規定」以:
* 讓希望上訴的人可以知道人民入境事務主任就其身份所作決定的原因;
* 讓申請人就上訴事宜獲得法律服務:
讓申請人有機會就人民入境事務主任所呈交報告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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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