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二

「委員會不但絕對有楷酌情決定是否考慮任何與個案有關的資料或文件 - 而且 可按本身認為適諡的理由,維持或覆檢最初的決定,而毋須就其裁決加以解釋·」

「對於委員會的裁決,任何人均不得提出上訴或要求覆核。」

區士培說,本條例草案亦擬對人民入境條例作出若干輕微修訂,以澄清條例内 一些有關越南船民的現行條文,

草案第四和五條提出在人民入境條例内加入兩項新條款·第十三昨條規定,拒 絕給予難民身份的最初決定,得由難民身份覆檢委員進行覆檢;而第十三條則 對設立這些難民身份獲檢委員會的事宜,加以規定,

草案第二(b)條規定,根據人民入境條例第十三D條而被羈留的人,不作 通常居於香港論·這項規定澄清越南船民在本港逗留期間的身份,

人民入境條例現行第十三日條規定,在越南以外地方出生,而父母為前越南居 民的兒童,可獲准以難民身份留港,目衛·祖局可根據人民入境的一般概除 而羈留該等兒童·

草案第三(a 條規定,將來当局可按人民入境條例第十三D ( - ) 條的規定 羁留該等兒童,而第十三D( - ) 條亦是减局用以鋼窗前越南居民的條文·

草案第三(b)條規定,以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所指定形式發出的決定通知書 得送達尋求庇譒人士,通知書可派人直接交給晏求庇護人士,或以適當方式展 示,以方便該人閱讀·

草案第六條規定,目前尚未呈交港督會同行政局處理的上訴個案,得交由難民 身份覆檢委員會審理·

區士培說:「當局打算在六月中之前,一俟港督會同行政局通過有關難民身份韁

檢委屑舍的工作方式和程序的規例,立即實施各項新措施·」

-

條拒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