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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加强保障消费者合法權利

工商司陳祖澤今日(星期五) 表示,一九八九年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草案,將為 消费者的合法權利和期望,提供更佳的保障·

陳祖澤在公布建融法例内容的記者上說,免責條款通常用於合約,藉以免除 或局限因違約或疏忽而引起的法律囊任

他說:「在一些崤形下,免責條款被用作否定個人的合法權利和期望·」

陳祖澤舉例說,任何有更强潑償能力的人,可能向濑價能力强或不太精明的人

加諸一項條款,藉以卸除其因疏忽而引起的法律責任,或使他可以提供與合理 期望不相符的貨品或服務·

他說:「在其他情況下,假若條款規定糾紛必須交由仲裁處理,該條款便可能 否決向法庭提出追索,」

陳祖澤說,建議的法例將可限制憑藉免責條款而逃避因違約或疏忽而引致的法 律責任的情況+

「一般來說,只有在業務過程中產生的法律責任,才受到限制·」

他說:「至於在非業務過程中產生的法律責任,如憑藉售賣貨品合約内隱含的 保證而產生的,亦受到限制·」

根據建議的法例,免賣條款如果看來是卸除或局限由疏忽引致死亡或人身傷害 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則該免責條款將自動失效。

因此,若疏忽地安装的升降機引致一地盤工人死亡,則在地盤内展示的免責條 款並不能卸除負安裝該升降機的人的法律適任,

樣地,在消費品方面,若由於貨品欠妥或於製造或分發時疏忽而引致損失或 捎害,則消费品保證内載的免責條款,並不能免除該貨品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的 法律責任 ·

例如有消费者的衣服被疏忽地製造的乾愛器所灼,則乾愛器的保證内的免責條 款並不能使製造商免為該項損害負上法律責任,

免蓪條款如果看來是卸除或局限因賣方對所售或供應貨品的擁有權或品質的 含保證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亦麼失效 ·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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