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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玖才說:「現行法例並不管制瀕危物種的轉口,為防止法例被濫用,條例草 案修訂了現行條例有關轉口的條款,規定所有付運轉口的瀕危物種必須附有由出 口國有關部門發出的牌照、許可証、証書或其他有效的出口文件」
「如轉自付運的是活生的瀕 種動物,則至少須在抵港前三個工作天通知漁 農處處長」
他在解釋有關鑑定不完整樣本作呈堂証物的規定時說:「現時,所有瀕危物種 樣本必須被証後才可提出檢控。」
「由於牽涉的品種繁多,而在通常情況下諧定不完整的樣本有實際困難又或不 能做到,條例草案規定任何未能妥為辨認的物體,但報稱或聲稱屬於附表内澱危 物種者,均可被接納為檢控個案的証物• 」
饒玖才表示,條例草案又首次制訂則以懲罰提供虛假資料以獲發牌照,以及 在呈報有顯附表内物種和受管制成葉時提供錯誤資料的人士,最高罰款額為一萬 元·過往只被取消獲發的牌照。
他說,此外,條例草案文將有關獲授權人員在截停,登上及搜查任何與瀕危物 種進口有關的船隻、飛機、火車或交通工具的權力擴展至出口、擁有或牌照規定 限制方面,如有關人員懷疑有人違反這方面的規定,他們亦有同樣的搜查權力·
他說:「同樣,條例草案又加强獲授權人員的權力,使他們可以截停及搜查任 何被懷疑無牌擁有任何瀕危物種或受管制成的人士,」
政府已諮詢瀕臨絕種
均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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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委員會、入口商和中藥商會,他們對建議的修訂
漁農處亦已預先通知業内人士,以便他們在各項修訂條款生效前有-
足的時間 去處理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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