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致力解決海上垃圾問題 修訂法例賦予權力加强檢控

政府 報今日(星期五)刊登一項條例草案,修訂有關條例,加强管制在海上 抛棄垃圾的行為。

一九八九年間要程序治罪(修訂)條例草案是當局致力處理海上垃圾問題的其 中一項工作。

修訂的部分與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二二八章〕内,棄置廢物在本港 水域或棄置於可讓潮水冲|本港水域的地方有關,

權 要

修訂内容包括提高在海上拋棄廢物的罪行的最高刑罰,以及授權有關認可人員 進入私人地方和有權要求有關人士透露身份和出示身份証明文件,以便進行對棄 置废物於海上的罪行的起訴·

地政工務科發言人表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四條規定可向海上棄置廢物罪 行提出起訴,

他说:「但該條例並無授權公肼人員登上船隻或進入私人地方或樓宇,以便找 出涉嫌在海上棄罪废物的人士·」

「這種權力城在其他條例内,如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三一三章 3 規定,認可人員如有合理原因懷疑有違反該條例的罪行,便有權停及登上任何 有關船隻。」

「公衆衛生及交康市政條例一香港法例第一三二章) 亦授權認可公人員進入 樓宇,處理與該條例有關的問題,包括公衆衛生及滋擾事宜,例如亂拋廠物等·」

發言人繼續指出:「根據簡學程序治罪條例、公職人員無權進入私人地方,在 一定程度上妨礙他們有效地找出有嫌疑的人士,並根據該條例第四條,起訴將 废物棄置在海邊的船塢及其他私人地方而任由其冲入海中的罪行·」

「因此我們覺得有需要讓這條例賦予這種權力,」

他亦表示,正如公衆衛生及京康市政條例和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的情況一樣 兩個市政局和海事長將負雷授權子有點公理人員・

發言人指出:「為了配合現時行使有關權力的做法,該條例草案規定認可人 需要有足夠理由懷疑有人已經或正在網犯該項罪行,始可行使這種權力。」 廿 四

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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