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顯示本港的保险業市場仍有强大潛力作進一步發展,亦因示本地和海外的保 除公司,對香港的前途和香港繼續作為一個保險業中心有持續的信心,
紀禮遜並表示,年内他曾以保險業監督的身份,向十八間保險公司採取五十六 次千預行動,他補-
說,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保險公司條例實施以來,他共曾向六 十九間保限公司採取干預行動,
紀禮遜表示他所採取的干預行動,大致上能保障投保人和可能成為投保人的權益·
紀禮遜繼續稱,年内並已制訂修訂的法例,以加强保障投保人和可能成為投保 人的人士·
首項修訂,是以一九八八年公司(修訂)第三號條例第七十九號對公司條例第 二六五條作出修訂,規定蠹一間保險公司清盤時,將根據保険合約而提出的索償 ,列為可優先償禳之債務,此項修訂已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生效
第二項修訂載於一九八九年保阪公司(訂) 條例第八號,並在今年三月生效 這項修訂條例的影響有:
( 甲)提高經營一般保险業務的保險公司的規定償債能力保證金:
{乙)承保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對其業務財政狀況須作出之定期調查,次數由每 兩年一次縮短為每十二個月一次;
(丙)將一間保險公司的「控權人」的定義擴闊至包括擁有在該公司百分之十五 (以前為三分一或以上 ) 投票權的任何人士,藉以收緊條例内有關「適減 人選」的條款。
新的償債能力保證金最低限額規定,從事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為五百萬元(從 前為二百萬元 );而從事强制保險業務例如汽由第三者意外保玲和勞工賠償的保 險公司則為一千萬元(從前為四百萬元)
年内另一項法例的修改,是於一九八八年六月生效的一九八八年保險公司一條 訂 ) 條例第三十四號,該修訂條例給予保骓業監督更大彈性處理下列事項:
+
九
-
紀禮遜表示,保險界人士特别是外國的保险公司,對加入香港的保阪業市場的 興趣仍然濃厚,在一九八八至八九財政年度内,共有十間公司提出新的授權申請 其中八間為海外保险公司·截至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該署仍有八份授 楷申請有待處理,其中五間為海外公司,三間為本港公司·
八權市
份申場
擾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