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解釋不起訴適交虚假意見書者原因

律政司馬團营今日 (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不對那些向民意匯集成通 交虚假意見書的撰寫人提出起訴的決定,是經審慎考慮後作出的

馬畜醬在答覆李柱銘議員的問題時指出,警方曾試圖跟進所有二千五百八十 宗指稱有人或團體在一九八七年向民意匯集璚遞交虚假意見書的投訴,並試圖 晤所有投訴人,

然而,只有二千三百一十名投訴人對警方的調查,作出回應;其餘不是拒絕 面,便是無法追每到,

在所會晤的二千三百一十名投訴人中,只有四名願意維持投訴:其餘則撤回他 們的指稱·

至於未撤回的四宗投訴,馬圍書說警方經已找到意見書的撰寫人。

他說:「在非常審慎考慮上述各宗個案,以及聽取刑事檢控專員的意見後,我 決定不對任何一宗提出起訴·」

他指出披不起訴的原因是不適常的做法,因為「這樣可能會導致公衆人士對 疑犯是否有罪有所争。」

他說:「令這些人士在没有機會為自己辯護的情況下,受到法庭以外的『審訊 』,是不公平的+」

然而,馬宮禁重申在決定是否提出刑事起訴時所須考愿的各項主要準則,

他說:「首先須考慮的,是要有足夠證櫨這項準則·要說明這點,有多種方法・」 「前任律政司曾在本局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的幽議席二這樣說:要有足夠 證據以證明案中有構成某項罪行的所有成分,他繼而示,一宗僅是表面證據成 立的案件,通常仍不足以成為可提出起訴的理由;一定要有可使被告定罪的合理 機會,才可以提出起訴。」

「如果認為已符合要有足夠證據這第一項準則,接著要考慮的第二項準則,便 是是否符合公案利益」

「這可以以下問表達:為公衆利益起見,是否需要提出起訴?這問妪引出 多項需要考慮的因素,其中若干因素,前任律政司在本局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 日的會議席上,亦曾舉例說明,」

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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