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
劉融員還在立法局發言支持該條例草案時作以上表示,
她説,立法局研究該條草案專案小組轄下的中文版小組在審R中文版本時共關 注四個原則,除上述第一項原則外,另三項分別是:
* 法案内的詞彙及專門術語,一般人看過以後能夠容易明白,並且能符合立法
* 在中文語法運用方面必定要通順流暢,要將英文含意-
分表達出來,但不能將 英文直譯過來,使中文版本的文句英語化·
在文體及措辭方面雖然務求簡潔淺白,使一般人可以容易理解,但亦要盡量採 用較為修飾而莊重的語體文,避免採用流於俚俗的口語,
她表示中文立法之所以困難,主要是在實行中英立法之後,兩套版本是會擁有 同樣的法律地位,所以兩份版本需要在文意上、詞彙上及形式上盡量相同,要達 到达個要求富非容易,
劉灤員並舉出實例,說明中文版小組在審議過程中遇到的困難,以及如何克服 這些困難
首先,在交意上,小組發現草案的中文版内有部分字眼不能將英文版的含義完 全表達出來,例如在二十八條第三款中某段文字被譯為「接觸紀錄或其他文件」 「小組建溫將「接觸」一詞改為「省閱」,使中、英兩分版本的意思更為接近·
其次,在詞彙及專門術語上,小組亦遇到好幾個值得研究的字眼,例如,小組 將中文版本中「無行為能力」修改為「喪失履行職務能力」,
她說:「整體來說,新證監條例草案的中文本經過小組深入研究,仔細審核, 提出修訂建盡後,雖然未能達至盡醬盡美,但已經在多方面作出改醬,在文法上 ,在法理上,均可能到達被人接受的程度,」
立十二
完
證監條例草案中英文版本文意须一致
立法局議員劉健儀今日(星期三)表示,在研究一九八九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 察委員會條例的中文版本時,其中一項重要原則是中英文版本在文意上不能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