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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委員會條例草案修訂後通過
確保公平運作但無損其權力自主
財政司翟克誠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席上表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 員會條例草案的制訂,代表本港在進一步發展一個穩定,公平和有秩序市場的過 程中,向前邁進了重要的一步;這進展由一九八七年十月到今,只不過十八個月,
今日的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通過多項修訂,這些修訂是自從條例草案在一月十 八日首次提出後,當局和立法局專責小組在過去十二個月内譜定的,條例草案通 過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將於五月一日成立·
財政司說,修訂後的條例草案規定監察委員會負起向公案作出-
分交代的責任 卻無摸它的權力和自主權·
財政司補-
說:「雖然我們原意是讓監察委員會在日常運作上享有高度自主權
·但政策上的任何重大改變和發展,仍須經證券業與政府進行正常磋商,方可 施,在需要時,更須獲總督宮向行政局批准」
翟克誠强調,監察委員會及聯合交易所並肩合作,確保它們共有的資源能以 最有效的方法加以運用,並避免不必要的重要,
監察委員審的任務,是確保本港監制度,達到現時的國際水平,
翟克誠補-
說:「我們現在是一個互相關連的世界市場的一分子,國際投資者 在這個市場所扮演的角色,日形重要,因此,我們不能漠視本港所城的國際地位。」
監察委員會在五月一日成立後,便會根據本條例或其附屬法例,制訂規則、規 例及指引,並廣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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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監察委員在制訂建議和實施其政策時,曹徽詢市場團體的意見,並 特别留意本港的情況以及國際投資團體和本地經紀的需要·當然監察委吳亦 釐定工作的先後次序,並且審慎和活地行使其力。」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修訂,概述如下:
* 監察委員曹的其中一項法定職能,是負責促進及推動證米及期貨行業的市場團 體自律(草案第四條)
* 監察委員會會議主席必須先行諮詢財政司,方可投決定性一票(草案第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