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冨說:「由於此項判決涉及範圍甚廣,當局頂然須要深思熱處。」
他指出如獲行政局同意,政府在來年(一九八九至九〇年度) 將會頒布法例以 酶切地界定應課税之附加福利的範圍,
他說:「有關法例很可能會採納稅務局在格連案件前所依循的慣常做法。」
歐陽團解釋,在此情況下,鑒於現財政年度已接近終結,而有鬻薪俸税的表格 亦即將發予僱主與僱員·他決定不就已發出的評税再行評算,亦不擬對該案件之 前該部門惯常不視作應稅的福利進行徵税
這種做法亦將適用於在修訂法例頒布之前發出一九八九至九〇年度評稅的個案,
但他强调,當局對該案件之前一向被認定應行課稅的福利,立場並無改變,換 吉之,所有支付包括提供僱员子女教育、償還個人責任或免或以低於市價轉讓 資產等形式的福利,不論以何種安排提供,均須徵税·
歐陽富指出,上訴庭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就格連案件所作出的判決, 引起税務業人士、傳播界及其他有關人士不少的關注,因為該項判決涉及僱員所 得附加福利的徵稅問題
簡而言之,在該案件中,納稅人透過一些安排由其僱主為其女兒支付學費,簡 距是該筆款項可否因而避免徵收薪俸税,
歌阽團說在該案件之前,税務兼人士和税務局均接納英國判例作為附加福利 否徵稅的準則,
税務局的評税惯例是基於已確立的判例,即除非有關福利是屬於「金錢價值」 形式,否則不應被視為應課稅入息。至於何謂「金錢價值」形式,例如:
( 1 )任何福利可被收取者轉變為現金;或
(2)任何福利屬於僱主僱員償還其個人斷任的支付;
該福利將會被視為具有金錢價值,
他說:「根染上述金錢價值的『標準』,一般均接納僱主扭供予僱員福利的形 式會決定有關福利應否納税·
至於教育费的福利,稅務局一向的看法就是不論該項福利透過何種安排提供予 僱員,均屬應課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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