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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拖欠工資遣散費 法例為僱員提供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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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布立之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說,對於那些遇到僱主蓄意 拖欠工資或散费的僱員,不端是否與搬廠有關,本港法例均為他們提供法律補 救辦法 ·
布立之是在回答蘇周精屏R員詢問時作上述表示,
蘇周藍屏詢 政府遇有搬廠入中國的僱主蓄意拖欠工資或違散費時,現行法例 是否足以協助有關僱員追討該等欠款。
布立之說本港法例提供了五個法律補救辦法,它們是:
如果僱主仍有償債能力而不溝付工資,可按僱傭條例第六十三日( 1 ) 條檢控
任何僱員若因僱主欠薪,而又有足夠理由相信其僱主準備潛逃或將資產轉移至 其他地方,可以根據僱傭條例第六十七條向法庭申請發出拘捕令,
如果僱主是一間無力償債務而須清盤的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二十一條 的規定,該公司須將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交由法庭處置·
公司遭清盤時,清盤人如取得法庭的聲明,指出該公司曾有遽靑信託或失蹤的 事情發生,涉及公司的資產,則根據公司條例第二七六條的規定,有關負責人 須償還或恢復這些資產或財產的價值·破產管理官可變這些資產,以支付僱 員提出的優先及普通索償聲請,
* 公司條例第二二四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如已潛逃或即將離港,以逃避個人欠公 司的債款,或逃避對公司事務的審查,則法庭可下令逮捕該名人士·對於公司 欠債權人的一般債項或其他負債,這項權力並不適用,
布立之說,實際上,受以上所述影響的僱員,可向勞工處求助,根據僱傭條例 有關的規定聲講索償
他說:「勞工處勞資關係組會首先安排調解,如果不能透過調解解決問題,便 會將個案轉交勞資審裁處·根據公司條例及破產條例的規定,如果僱主没有償債能 力,則欠薪、代通知金及欠假區的遣散靈屬於優先清償債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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