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認為大有理由擴-
自前的電腦系統,將本港所有居民的資料包括在内,以便 常局能向乘客發出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這方面的電腦配備將是採用定款 辦法對付亂拋垃圾、隨地吐痰、亂過馬路、街上擺賣及在公衆地方吸烟等違例本 項的先聲·屆時,將可大靈節省法庭聆訊時間·
她同意需要假以時日,這辦法才能實施,並且贊成應先採用傳票方式檢控,
不過,她促請政府重新考慮定額劉款制度,倘若考慮到其他附帶用途,長遠來 說此制度將會更符合成本效益 +
兩項道路交通規例修訂
立法局今日(星期三)通過一項決盡案,批准修訂兩條道路交通規例·該兩項 規例皆與學證實任有關,
運輸司梁文建動盡該項決滋案時,表示上述規例為一九八九年道路交通(私家 路上泊車)(修訂)規例及一九八九年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修訂)(第三號 他規例
梁氏說,道路交通條例使任何根據該條例而制訂的規例,可規定在任何刑事訴 訟中,舉證賁任在於被告,或除能提出反證,否則若干事實將推断底密·
一九八九年道路交通 ( 私家路上泊車)(修訂)規例規定任何在私家路上設置 的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假如與附表一所列者相似,均被視為合法設置,
當局將發表一份守則,指導業主如何設置附表所示的標誌及標記·
這項修訂的目的,在於使私家路業生可透過設置及使用有關的標誌及標記,有 效地管制在私家路上的非法泊中,
梁氏說,一九八九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訂)(第三號 ) 規例賦予運輪 署署長櫃力去要求私家路谦主移去任何在該路上的不當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
規例規定,在任僅有關私家路上設置不当的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而控告私家路 業主的刑事訴訟中,業主有黃任舉證該標誌或標記是未獲授權設置,同時是在一 九八九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訂)(第三號)規例開始生效時或之後,未 經他許可而設置在路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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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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