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行政司解釋提供法律援助準則

倘申請人符合經濟狀況調查的規定,又能證明有合理理由進行訴訟 或提出抗辯,便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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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行政司鍾至幅今日( 星期三 )在立法局會議席上管理周梁淑怡議員所提問 題時作以上表示。

周梁淑怡所提的問題是,政府根據甚麼方針和準則批准提供法律援助,以及當 局會否參考一位高院法官最近就一宗案件所作出的評論,而對該等方針和準則加 以檢討,

鍾麗幗說,提供法律援助的準則載列於法律援助條例内,

她說:「在周融員所提及的個案中,有關申請人曾作出一份法定聲明,謂其原 在銀行任職文員,但已遭解僱,而且在提出申請時,仍然失業了」

「根據關於其實際和預計收入與開支的資料計算,他符合經濟狀況調查的規定

鍾麗幗說,至於是否有合理理由進行訴訟、繼續訴訟或提出抗辯方面,便要由 法律援助主任決定,而這是屬於專業方面的事情,如法律援助主任拒絕提供助 ,申請人是可以提出上訴的,

法律援助主任在作出決定時,通常葱詢一名私人執業大律師的意見,並得到 其支持·

她表示,以這宗個案來説,大律師認為申請人在所涉及的訴訟中有抗辯理由, 而從所擬提出的抗辯來看,他在期貨市場受虧損一事,並不是拒絕提供法律援 助的理由 ·

「政府認為就這宗案件來説,這母需要去檢討提供法律援助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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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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