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須

他指出,在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之下猪准經營長期保险業務的承保人,必 須對長期基金的財政狀況每兩年進行一次保險統計查核,並向保險業監督提交一 份保暄綻計師報告摘要·

霍克融說:「草案第四條旨在將這類查核的次數增加至少每十二個月一次, 還與英國法例的規定一致,亦被認為是必須這樣才能達致審慎監察的目的・」

至於有關行使千預權的理由,他指出根據條例第三十四(一)及三十四(二) 條的規定,保険業監督可要求承保人提供指定的資料,及呈交指定的文件,以供

些语

由項

包機

這兩項櫑力都只能在持有條例第二十六(一)條所訂的嚴重理由時才可行使, 這些理由包括懷疑承保人違反條例的規定,及承保人未有履行條例所規定的責任。

他說這些理由不能隨便引用,而對於提供額外資料這個簡軍要求,通常亦不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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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和合作」

霍克誠說:「對比之下,條例第三十四(二)條所規定的較廣泛查閱權,則可 依據條例第二十六(三)條所訂的較寬鬆理由行使,即為現有或日後投保人士的 一般利益昔想,適宜行使該項楣力·j

「這項處理上的差別,並没有-

分理由支持·

為消除這頂差異,以及使保險業監督有效地執行任務,草案第五條建議,條例 第二十六(三)條載列的特定理由,亦應適用於條例第三十四(一)條所規定的 檬力

霍克誠指出:「這項新的備用權力,只會在很特别的情況下行使。」

「我相信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保險粜監督可以像目前一樣,信賴承保人的商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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