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安排歷史悠久,一些在草案第十九條的附表開列國家取得專業資格的律師 已根據這項安排在本港從事法律工作多年

不過,除非他們取得香港大學法學深造證書及完成見習律師階段,否則便無資 格獲進出任香港律師,在司法及政府律政部門以外地方執業,

他說:「由於法學深造證書及見習階段透兩項規定,目的只為教導學生在香港 執業的知識及為他們日後執業作好準備,因此政府認為無需要將這些規定加諸於 在香港已有多年法律工作經驗的律師身上,」

本條例草案規定,這些律師如能符合若干條件,應有資格獲首席按察司批准出 任香港律師 ·

這些條件於草案第三條,其中一項為須曾在司法或律政部門服務達七年之久 ,其中三年必須屬於香港執業律師的工作,

草案第四條實際上規定每年可循此途徑轉為私人執業律師的人數限為十名

條例草案並建漭若干在司法或律政部門任職,而一直在本港際執業大律師 的律師,應有資格獲首席按察司批准出任大律師,而毋須事先取得法學深造證書 但必須符合適用於律師的同樣條件,這些條件載於草案第十條

與有關律師的規定一樣,條例草案亦訂定一個限額,限制每年可根據這項條文 獲准出任本港大律師的人數·草案第十一條把限額定為五名,

律政司亦動港二一九八九年律政人員(修訂)條例草案·

他指出該前行政立法兩局議員事務小組係建議當局應檢討律政人員條例,明確 規定律政A勛必須具備的資歷+

該項建議已獲首席按类司的委員當贊同並獲政府接納,

因此,此條例草案在與建議英國的法律執業者條例附表一併閱讀時,將會規 定只有在香港,英國、澳洲、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新西蘭、愛爾蘭共和國以 及津巴布韋取得專業資格的律師,才有資格獲聘任為律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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