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批准出任律師的條文,馬團書指出在英國取得專業資格的律師現時有權 批准在香港出任律師·其後更可自行或以合夥形式執業,不論他曾在香港居住多 久,亦毋須再經過任何考試或再取得其他資格,

比較之下,新獲得批准出任的香港律師,則必須先受聘兩年,才可以自行或以 合夥形式執業

馬富善說:「委員會認為有意在香港執業的英國律師應受最低居留期的限制, 因為根據該委員會所說,這項限制會『更符合公業利益,因為公衆人士認為在香 港執業的律師必須首先對本地情況有所認識,以及證明他們會對香港承擔責任』

條例草案第三及第四條規定,英國律師在申請出任香港律師之前,必須最少已 在香港居住三個月,而申請無條件執業證書之前,用必須最少連同上述三個月計 其在内,已在香港居住十二個月,

至於出任大律師資格的問盃,馬畜書指出在英國取得專業資格的大律師,現時 有權獲批准出任香港大律師,無論他在香港居住多久,也毋須再另行考試或取得 其他資格

他說:「首席按察司的委員會清楚知道兩局議員的專案小組十分擔心,如果语 類大律師輕而易舉便可取得資格,特别是大量人數都是這樣的話,便可能會使本 港青年對大律師行業望而卻步,而致有礙於發展强大而獨立的本地大律師行業,」 「該委員會亦知道,部分由於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學位不足,若于有志返港 業大律師的本港居民,西在英國取得專業資格,並在英國獲批准成為大律師」 他說:「我們應鼓勵這些人士返港,」

條例草案第九條建議限制英國大律師申請批准出任香港大律師的資格,規定申 請人士必須:

有三年的英國執業經驗;或

為本港永久居民;或

* 以香港為理所當然的長居地;或

通常在香港居住已七年,

至於在英聯邦國家取得資格的律師,馬畜醬指出在司法及律政部門(包括律政 司署、法律援助署及注册總署】中,有若干律師是在英聯邦國家取得專業資格的

·按照律政人員條例及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他們有權在政府從事法律工作

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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