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主健邑角共同合作 貞起安全責任滿意外

一項旨在規定工廠東主和僱員必須負起许任,確保工業安全和健康的條例草案 今日(星期三)提交立法局審議,

該項名為一九八九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一條訂)的條例草案亦建湖判處觸犯工業 安全法例的人士監禁刑罰·

教育統煞司布立之在軌議二讀條例草案時說:「我向認為我們須規定僱主角 起一般責任,提供安全工作環境,而僱員則有實任與僱主合作,協助維持這個 境」

「目前,我們只盡管制某些工業的工米安全和健康事宜的特定規例來執行·」

布立之認為這種做法並不理想,因為目前科技日新月異,一些規例很快便安得 不合時宜,而須經常修訂,以應付新的危險。

另一方面,他指出這些規例的管制範園,無法包括工業安全及健康的每一環節 ,且往往過於局限,

布立之表示條例草案第四條建滋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中加入一項規定,要求 所有東主在合理的可行情況下採取措施,保障所有受僱人士在工作時的安全和健

他說:「每名僱員在工作時,亦須與東主合作,盡量按照需要,共同推行上述 措施,並小心注意本身及其他可能因他的行為而受影響的人的安全,

談及監禁刑罰時,布立之表示多位立法局黨員和市民都批評現時的懲罰不足, 認為您加入監禁懲罰,以加强法例的阻嚇作用,

他說:「我們因此在草案第四、五、六、七、十條及附表内,建議對造成死亡 或嚴重意外或危害健康的罪行,或故意觸犯法例的人士及本身有能力避免事件發 生而達例的人士,判處監禁刑罰。」

「現時最高罰款為三萬元的罪行,加入最高監禁六個月的刑罰;而現時最高罰 款五萬元的罪行,則加入高監禁十二個月的刑罰。

為使工廠束主及僱員有足夠時間認識新的條款,並加以遵守,布立之説現建議 條例草案在立法局通過後于一個月始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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