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必須在香港居住不少於七年;
申請人必須在司法部或者政府律政部門中有不少於七年的工作經驗;
* 申請人必須曾經在不少於三年之内拔出相等於 於三年之内拔相等於有十年經爲的大律師所負賣的工
*首席按察司根據是項計劃批准申請人執業前,必須先諮詢律政司及大律師公會:
* 設立限額,限制循此途。 資格者數目為每年五名,
至於律師,當局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使來自司法部或政府律政部門的有 經驗律師,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下,有樾申請成為本港律師,並獲准私人執業,這 些條件是:
* · 申請人必須在條例所載附表内所列國家法制下考得資格;
申請人必須在港居住不少於七年;
* 申請人必須在司法部或政府律政部門有不少於七年的工作經驗;
* 首席按察司根據是項計劃承認申請人資格前,必須先諮詢律政司及香港律師會
* 設立限額,限制循此途徑獲得執業者數目為每年十名
這項建議是源於一九八六年五月,當時一群在政府工作的澳大利西亞律師向兩 局議員請願,要求當局修改法例,以便他們可以獲准私人執業,經過考慮他們的 申述後,兩局議員遂建力修改法例,以容許某些英聯邦合格律師在一些特定條件 之下獾准執業•
第三項建議的更改,是有關任執法學研究生証書課程的講師獲承認資格的準則·
政府建議實踐首席按察司委員會的提議,容許某些法律講師獲得有限度的私人 執米橙利 •
發言人解釋,有一些任教於香港大學法律專樂學系的導師是在香港及英國以外
法制考取律師資格,而由於他們所教授的科目是有關香港的法律程序,如果這些 出師有在港執業的經驟,相信會對他們的學生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