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格*
發言人說:「鈸局認為應該要對有意在港執業的英國律師實施一項在港居留的 最低限度要求,以確保他們對於本地的情況有一些基本的認逊·」
英國大律師的執業問題
英聯邦宮格律師
現時,在英國考取資格的大律師,其資格可在香港獲得承認,而毋須另行考試 或獲得其他資格·
政府現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以限制有關人士資格在港獲得承認的權利, 方法是要求申請人必須在英國有三年執業經賦(簡稱「三年規則」)或者是香港 永久居民;或者原籍香港;或曾通常在港居住最少七年,
首席按察司委員審評論這「三年規則」時表示,似乎兩局酒用了解到一些人 士的關注,就是如果英國律師的資格太輕易在港獲得承認,便有阻礙在香港考取 資格的律師投入服務的危險,而這些律師正是這個專業在未來所必須倚重的。
現時,一些在某等英聯邦法律制度下考得資格的律師正在司法部或其他政府法 律部門工作,他們在以往獲得招聘,是由於政府難以招聘得到足夠的本港或英國 合格律師,近期,這些凄聘律師中更包括一些在英聯邦國家考取資格的香港華籍 律師
根據現有規則,他們可以不受限制地以司法人員或者政府律政部門一律政署、 法律援助署及註册總署 )人员的身份辦理香港法律事務,然而,他們卻不獲准私 人執業-除非他們先考取法學研究生証畫(PCLL),至於律師,更必須有兩 年時間作為見習律師·
政府現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使在政府律政部門工作的有經驗大律師在符 合某些條件時,有權經首席按察司承認而成為大律師,並獲准私人執米,而毋須 先行考取法學研究生証書,他們須符合的條件為:
* 申請人必須是在法律執業者條例附表列出的任何一個法律制度下考得大律師資 格,該表列出的國家,其法制下之律師曾過往被政府招聘,表内所列出的英聯邦 法制計有澳洲、紐西蘭、加拿大(魁北克除外)及津巴布韋,至於愛爾蘭共和國 ,由於其律師與香港有歷史淵源,亦列入其中,
政府現建議對法律執業者條例作出修訂,規定一名英國律師在申請其資格在港 獲得承認時,必須在作出申請前之最少三個月在港居留;而在提出申請無條件執 業証案之前,必須先在港居留不少於十二個月一可以包括前述的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