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聯邦國家律師在港執業 政府現建議修訂法定準則
政府現正建議修訂法例,使到有關容許在英國或一些其他英聯邦國家考取資格 的律師在港執業為律師或大律師的準則更為合理,
政府發岔人今日(星期五)公布三項修訂現行批准執米準則的建議·
首頂建議針對在英國芳律師資格的人士,旨在限制英國律師及大律師取得在 港執業資格的權利·
次項建議關乎在某些英聯邦法律制度下考取資格,而現時服務於司法部或香港 政府法律部門的律師·
第三項建議則是有關在某些英聯邦國家考取律師資格,現時任教於香港大學法 律專學系的講師的有限執業權利,
這些建議是根據一個前首席按察司任主席的委員會所提交的報告而作出的· 與會於一九八六年八月成立,就當時的局議員保安事務小組的一項建議提供執 行的方法,該建議是由於一些在政府工作的澳大利西亞律師請願,要求政府准許 那些在某些英聯邦法制考獲資格的大律師,在加入政府部門為律師一段時間後, 毋須另行通過考試即可有資格在香港執業·委員亦應邀就其認為對有關批准律 師執業的法例所需的其他修訂作出建潑,
該委員會的成員有律政司、大律師公金、香港律師會的成員以及潘永祥議員
·委員會於去年一月向港督提交一份報告,就一系列廣泛的問題作出多項建議,
發言人指出,政府的建議涉及首席按察司報告中三項有關對現行批准律師執業 準則作出修改的捏融·
英國律師的執業閻題
有關的法例修訂將於一月二十日在憲報刊登,並會在二月十五日提交立法局討
目前,在英國考與資格的律師無論在港居留的時間多久,可以毋須另行考取資 格,而自動獲准在港執業·
現時的情況反映香港開始在本地自行訓練律師之前的歷史 的歷史環境,當時只有在英 國考取資格的律師才可以獲准在香港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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