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防止有非法活動社團注册
保安司班乃信今日( 星期三) 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法律已提供了-
分的保障 ,防止與罪行和非法活動有關的社團獲得住用,
班乃係就潘志輝灕員所提問題而作的書面答覆表示,現時批社團注册所採用 的準則已沿用多年,而且運作良好,
他說:「當局對社團發起人的背景進行調查,加上社團條例第六及七條所載的 規定,已提供了-
分的保障,防止與罪行有關的社團獲得注册·
班乃信說:「當局不時對社團條例作出修訂,以確保該條例繼續發揮效用;例 如在一九八二年,當局即就三合畬分子滲入社團,以及社團規避註用等事宜,加 强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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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局現在暫時無意修改社團條例,但會不斷檢討該條例的運
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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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乃信稱,當局會按每宗申請的個别情況,作出考感,申請書須包括符合社團 規則的章程、發起人名軍,以及三位發起人簽署的申請表格·
當局畬把申請書轉交有關的政務專員和警方區指揮官調查,以便社團註册官批 准該社團註冊或豁免注册·
班乃信說,根據香港法例第一百五十一章社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倘若某社團 的成員利用社團調址作非法用途,當局可撤銷該社團的注册,
他說:「該條例又規定,某些社團,例如慈善團體,可獲豁免注册·
「如社團會社被發現曾作非法用途,當局可根據第十條的規定,把豁免注册許 可撤銷。」
班乃信指出,倘若當局接獲線報,指出某社團址内可能有人正進行课法行為 ,警方展開突檢查,
他說:「社團條例第八(三)條說明,如某一社團的任何活動與其章程或規則 所列的宗旨不符,注册官可向該社團發出通知,飭令其停止該等活動·」
如該社團對是項通知覺不理,當局將為盧根據社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將其 柱用或豁免注册許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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