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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修訂法案周五憲報刊登

政府發言人今日一星期三)表示,建議撤銷公安條例第二十七條的一九八八年 公安(修訂〕條例草案將於十二月二日在憲報刊登,並於十二月十四日提交立法

發言人說,政府在作出檢討後,於一九八七年撤銷刊物管制综合條例中多項管 制條文,包括查禁報刊及封印刷機的權力等條文,

他說:「唯一保留的管制條文是關於禁止報導可能引起公衆驚恐的虚假消息的 做文,這項條文由刊物管制綜合候側轉納入公安條例中,

「當局的原意是以這項僅餘的條文作為保障公眾利益的後憑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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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為强調這一點,律政司稍後向該署所有負責檢控的人員發出指引 訂明如何唏理可能涉及第二十七條的案件·

政府已審慎地監露新法例的影響,並未有任何人根據第二十七條被檢控·

發言人指出,政府剛就該文完成檢討工作,發現没有証據顯示本港傳播媒介 的運作因這條文而受到任何影響。

他說:「 「傳媒仍繼續其自由及坦率的報導,而香港亦繼續是世界上享有最高度 新闻自由的地方之一,一九八六年提出支持頒布第二十七條的臨據仍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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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說:「儘管如此,公案仍有不同的理解,視這項法例為約束新聞界的一 程方法,其實当局從來没有這個意圖·」

因此,政府認為保留第二十七條為社會帶來的利益並不足以抵償所可能引起的公衆

此外,在海外亦有誤解的情況出現,

他說:「基於以上種種因素,政府的結盛是,現時建撤銷公安條例第二十七 條符合適的時候,此學是政府在兩年前開始放寬刊物管制以來合理的最後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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