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五
楊爵士說:「假如一位法官抛慢無禮,輕浮矜誇、頑固執拗、生性好辯、喜歡 無理取鬧,兼且極盡懶散之能事,那麼即使判決正確,司法公正仍然未臻明確·」
伊爵士表示判決出錯還可以在上訴時予以更正,倘若訴訟一方覺得法官犯了上 述各種毛病,在司法上卻没有任何補救可以消除他心中的不滿。
「但這並不是說法官能夠為所欲為而無從追究,因為我們有獨立的法律行業和 自由的新聞界,可以監察和約束法官的行為。這二者都忠於守,樂於揭露法官 的過失(有時更顯得有點過份實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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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爵士說,一般而言,司法部可以知道一位將被委為法官的人是否達到上述兩 項標準,因為受聘人都要先行短期或多次短期出任署理財務,通過考驗後才能獲 得永久聘用,
「至於從海外聘任的高院法官,考核工作就略為困難,他們毋須經過試用期, 因為經點告訴我們,有才智足以出任此司法高職的律師是絕對不會放棄私人執業 到海外接受一份任期不詳的職務的·」
楊爵士強調,唯一可以確保聘任得人的方法,是盡量全面深入了解調查這些海 外受聘人,
至於他的第三個標準--操守,楊爵士說這是無從界定的·
首席按察司表示运包括了各種各樣的行為表現,例如謙遜、合宜、端莊和正直 等等。
他說:「在法庭内外的操守是有謹言慎行的意思,不令法律和司法部的威嚴和 名譽有頂·J
「更進一步來說,這暗示了個人行為時刻都要令市民對司法更有信心,更加幕 敬」
「透雲說來,法官是永速没有真正下班時間的,因為即使公餘置身於私交群 中,人也會以他的法官身份,來衛靈他的一言一行的.」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