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因此,該像在執行上形同虛設,證券監理專員亦不能根據該條進行任 何主要調查·」

區賢說,現行法例中另一個嚴重漏洞,是在查閱註册人士的帳簿和紀錄方面 他說:「監察員必須有-

分權力可以查閱註册人士的帳濂和紀錄,這顯然是基 本需要·」

他續說,不過,商品交易條例在這個重要範疇却没有給予商品交易監理專員任 何權力;證券條例第一二二及第一二三條只授予少許權力,但這些條文有嚴重不 足之處

他說,另外一個例子是證券條例第一二二條授權證券監轉用審查注册人士的 文件、複製文件副本及把文件摘錄,但卻没有明確授權他進入營業樓宇執行這些 工作

新的條文旨在填補目前授予法定權力的法例的嚴重漏洞,因為這些漏洞令證監 威人員在試圖進行調查時遇到挫折,

關於未持有裁判司搜查令而進入及搜查樓宇的權力,近日傳媒頗多議論,區偉 賢表示其實現時建議的是須持搜查令進入那些並没有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 帝註册的人士之楼宇,

他說,此外亦無人建議,監察員不必持搜查令而可進入民居

他說:「對於監察員自動有明確的權力,不受阻礙地進入註册入士的營業樓宇 要求該等人士出示帳簿及紀錄以供審核,並就他們是否已履行有關條例的任何 條款事宜提出質詢,我認為任何具理性的人都不應有異議,」

他强調說:「在其他地方,這是監婿員完全正常的特權·庫實上也很謝理解, 他們没有這項權力,怎樣可以執行賺務。」

區偉賢說,應討論的問題是如果監察委員會的人員在調查過程中受到阻撓,或 發現嚴重罪行的表面證據而希望將文件保存免受毀滅,或希望將文件從有關樓宇 拿走,情況會是怎樣

他說:「經驗顯示,在取得裁判司簽發手令去檢取這類文件的期間 (通常需時 二至四小時 ),證據往往消失。」

「鑑於收到的意見,我們現正嘗試找出辦法,確保在裁判司簽發手令檢取文件 或制止有意把文件移碓有關樓宇之前,監察委員號可防止紀錄被毀滅或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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