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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今日審議新條例草案 更有效地管制巴士乘客行為
一項以便更有效地管制巴士乘客行為的條例草案今日(星期四)提交立法局審 證。有關草案是一九八八年公共巴士服務(條訂)條例草案·該草案的另一目的 是糾正利潤管制計劃中一個輕微不正常之處。
運輸司梁文建在動 二該條例草案時表示,由於在執行上已出現問題,巴士 公司和政府都感到有必要對乘客行為作更有效的管制,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規定可制訂規例及附例,以管制巴士乘客的行為,該條例 有一項制訂規例枨力,授權巴士公司職員執行規例。不過,目前並没有任何條文 授權他們執行附佃·
條例草案建議授楷巴士公司賺員亦可執行附例,他們可行之權力包括將違例人 士逐離巴士,要求有湖人士提出身份証明或把他們拘留·該等權力與其他管制交 通工具上乘客行為的法例所賦權力類似
草案亦附有一項新條文,規定乘客須遵守巴士公司獲授權人員為公衆安全利益 而發出的合理指示·
梁文建説:「舉例來説,在颱風吹襲期間,司機可能指示乘客將巴士上的窗打 開,以減低風的阻力,藉此滅輕巴士被强風吹翻的危险,」
「這項條款的精髓,在於有關指示必須合理,且以公衆安全為出發點,如有疑 法庭會作出裁決,」
至於糾正利潤管制計劃内一個輕微不正常之處一點,梁文建說,目前中華汽車 公司和九龍汽車公司可各在庫務署存入二百萬元保證金,來代替第三者意外汽中 保险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就利潤管制計劃而言,該保證金視 作公司的固定資產
不過,管制計劃内「經營收入」一詞的定義,並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利息,包括 保證金的利息在内,結果導致股東不但分享保證金所賺得的獲准利潤,更可分享 保證金所產生的利息·
因此,該條例草案護修訂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將用作自行保險的保證金所D 得的利息,例外地包括在經營收入内,以消除股東獲得雙重利益的不正常情況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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