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惟 三

另外又有議員提及香港保險總會原則上反對以保檢費製款資助法定機構,黄氏 表示曾於較早時就此事與保險業代表商談·

他說:「我們的結論,仍然認為從僱員賠償保費抽取徽款作為促進局的經書 ,是完全適賞的,原因是促進局的工作可幫助減低各行業的意外數字,因而直接 影響須支付的保險費·」

稍後,黄氏在委員會階段動畫修訂草案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及二十四條 他表示當局在憲報刊登該條例草案後,曾進一步諮詢保險業,因而提出這些條

他說:「草案第十三條的建議修訂,把其後修改徵款率的通知期,由三十天延 長至六十天,使保舘米有-

分時間通知客户·」

「第一個徵款率的通知期没有改變,依然為三十天,因為在徽款條文生效之前 ,中間會相關數月。」

至於草案第十四條黄氏表示修訂會清楚規定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有責任收取款

·原有關於發票的條文已應保骓業的要求删除·

黃氏緒稱:「草案第十五條的建議修訂,制定審查程序的第一部分,規定承保人 必須保存和維持妥當的記錄,以及每年呈交經核證的保費和微款收取款額帳表。」

他說,新草案第十七條訂定審查程序的第二部分,使職兼安全衛生促進局有權 查閱承保人保存的紀錄,以及必要時,要求承保人提供進一步資料,

他說:「為保承保人的商業資料律以保密,條文第(七)及第(八) 款規定 除為進行訴訟外,未經批准不得透露有關資料·」

萬氏表示,草案第二十四條的修訂建議,訂定罪項,確保審查程序不受盡用,

他在解釋這些修訂的用意時說,這些修訂訂定一個審查程序,一方面保徵款 律以正確地徵收和轉交業安全衛生促進局,另一方面又顧及保险業的一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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