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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d )(二一項修訂旨在使第十{n(三)條的條文與第十七~(四)條的 條文一致

第十七》(三)條規定,任何人士倘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至少百分之三十五的有 關權益,而該公司又擁有某持牌公司的有投票權股份至少百分之二的有關權益, 則須申報其在該持牌公司所擁有的有投票權股份權益。

曹廣榮說:「這項規定可藉設立附屬公司來 議的修訂,將可杜絕這種規避方式,」

益而加以規避。現建

第(9)(三)項修訂與第十七讠條有關,目的是使本條例草案的規定,與證 券(公開權益)條例的規定一致,

曹氏說,對草案第一條作出修訂,目的是使草案中的不同條文,可按照總督在 憲報所指定的不同日子生效 :

他舉例說:「通過這項安排,持牌人可以有較長的時間去邊辦若干條件」

「我首先想到的便是股東在申報其居留身份前,非本土人士在持股方面是受 到限制的。」

有關條例草案第二條的修訂,曹氏指出,( a )項修訂是要作出規定,讓現有 持牌公司納入或合併入各自的控股公司内.

而(b)項條訂,則旨在使該條例草案的規定與證券(公開權益)條例的規定 趨於一致

關於第二十條對持牌公司所須總納的專利稅作出的規定,曹氏說第(a)項修 訂旨在清楚規定,倘若須繳納專利税的款額超逾遞進表上的某個水平時,則只有 超逾該有關水平的部分款額才應按較高的百分率課稅,而並非整筆款額都要按該 百分率课税·

至於劃一繳稅率,則仍繼續適用於整筆款額,

曹氏說:「由於所應繳付的惠利税,按持牌公司的會計年度總收,故一日)項 修訂是必需的,使當局可以總收整個號計年度以外任何零散期間的專利税·」

「由於目前持牌公司的會計年度是由一月一日開始,這條款會把一九八八年十 二月包括在内・」

他又說:「第五、十一及十二條的修訂,純粹是技術性及草擬方面的修訂,」

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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