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表示,專案小組大部份成員都願意先行接納查局這項建議,待法例實施一至 兩年後,必然須就草案所載權限的工作成效,再予檢討·
至於該專員的權限,由於行政立法兩局港員辦事處屬於經常與市民有接觸的機 樓,因此也被列入其權限内,基於同一理由,議員認為兩個市政局的秘書處亦康 同等對待·政府當局已答允向有關方面徵詢意見,以便在稍後階段將該兩個秘書 處列入法例適用的機構名軍中,
她說:「在條例草案以憲報白色法律副刊形式發表的階段,難已對經由立法局 港骨轉介投訴個案的安排的優劣,作-
份探討·德管部分議員仍堅持投訴應直接 向專員提出,但專案小組智認為由立法局議員先行審查及予以監察的安排有 其優點,唯一要解決的是受理投訴個案所需的行政和文書支援和議員參與的幅度 周題·
「立法局員必須就其監管工作及與該專員辦事處之間的聯絡事宜加以研究, 因此這方面的事項肯定將會是下屆期的首要工作·」
她並在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多項修訂動議,這些都是議員提出意見而獲 政府當局接納的成果,
第一項修訂是「行政失當」一詞的定義,將擴展至包括與行使酌情權有關 的事務,使涉及錯誤行使這權力的個案,毫無疑問地屬於專員的審理範圍。
此外,草案第五條第二款在修訂後,不論任何人獲委任代理該專員之,亦須 符合同樣有關個人利益的規定·
周梁淑怡指出,專案小組曾研究投訴人可能為某些理由而撤回其投訴的問題, 但最後作出的結論是,專員認為應為公利益維經調查時,則可以有楣這樣做 故此她就草案第十條動議修訂,
她紆說:「倘專員在調查時發現第三者亦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而該第三者本身對 此情況並無所知,則應准許專員提醒該名人士有關不公平的情況,使他能夠選拔 是否要提出投訴·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的修訂,是就此點作出明確的規定。」
「草案第十五條將予修訂,以便專員有楣指定部門首長須在某一段時間内進行 專員調查後所作的建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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