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一些中央認為涉及國防、外交和維護國家統一、領土完整的事情上, 人大常委會可以指令立法機關立法或直接替香港立法,而且立法機關没有楼力調 查行政機關的行為 - 没有相力傳召官員作證,没有權力彈劾主要官員,而新增加 的彈劾行政長官的權力也太狹窄-要運用亦非常困難(見第七十三、七十五、四 十九、五十、十六、十七和七十二條)
他緩說:「再者,第六十四條對行政機關須向立法機關「角賣」所下的定義也 過份狹窄,僅限於執行法律、作施政報告、接受質詢和審批公共開支·因此-我 同意立法機關必須有真正的、-
分的立法權和監察行政機關,使行政機關向其負 責的權力,包括調查栏和弹劾權·」
李議員認為在有關自由和權利方面,基本法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規定香港永 久居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樓,而產生行政首長和立法機關的某些方案,例如採用 大選舉團,乃是褫奪了香港入的選舉權,將來決定選擇何種方案,應該考慮這一 要點 ·
說到自由-杢融員認為應以論及信仰 (宗教)最為敏感。
他說:「基本法提及宗教院校、課程、 式」
!謝服務,這些只是外表形
他指出基本法第二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以法律禁止任何破國家統一 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亦使宗教界恐懼,過往不少神職人員在中國大陸 遭受監禁,亦引用相同條文,他認為基本法第一條已規定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 的部分」,第二十二條没有必要,應予删除,藉以滅卻香港人的憂意·
李議員又關注本港少數非華裔居民的權益·
他說:「自由和平等是人權兩個主要項目,基本法談及自由的條文頗多一例如 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一四四條、一五一條等 ),但是對於本港約十多萬非華 裔的少稼居民是否享有平等權益,卻缺乏具體保障、
尤其是經過一九八一年英國國籍法及一九八六年的樞密院國籍令,這些少数居 民在香港淪為無國籍人民,衆受「有家有業-而不知有國」的痛苦,
李議員說:「基本法較為注重居港的中國公民,忽略少數民族的合理平等待遇 -今後討論和修訂宜加注意,」
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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