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案組合 應詳列基本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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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輝師員今日(星期四)在立法局辯論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時表示, 由於「基本法委員會」與基本法息息相關,對香港的未來影響深遠,其人選組合 和成立方法、委員任期及權力等,應詳盡列於基本法内,並供港人研究討論·
他同時指出,在可能範圍内,大部份委員應由對香港有深切了解的香港人出任
在输及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點時,潘謝長認為 此項安排是合符常理的·
不過他指出:「司法或審案功能與法律解
往往是難以分割的,中央既給予
香港特區立法、司法和終審權,又確立香港可享有高度自治的栏利,為免香港立 法、司法和終審的權力不能全面,為免影響本港法制的運作與效率,中央實應考 地將基本法例的解釋橋除有關軍事外交外完全下放給香港特別行政區執行·」
他認為基本法草案第一六九條及第十六條有修訂的必要,
他說:「由於草案第一條經已明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畦 的部分,將基本法解釋權下放給自己國家内一個最深切了解該地的地方行政區員 責執行,應無損中國主栏的體現。」
相反來說 - 中國若能夠將國防外交以外的最終解釋權下放- 可視為中央對香港 特別行政區的信任,和使香港人更具信心,
潘導員指出,部分香港市民擔心第一章第九條有關語文的條文内容,可能導致 英文遽受忽視,他本人並不同意這種看法,相反,他卻據心在九七年後的政府全 部中文使用-不夠廣泛·翻譯所需的人力及所需的時間,可能影響未來的政府工 作效率·
潘滋長認為在考臙基本法草案時,最重要的是基本法符合中英聯合聲明精神, 同時香港能否享有高度的自治·
同時,他亦認為某些缺乏彈性的政策條文(如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七及第一 百四十二等條 】 應從基本法條文内删除。
此外,他亦指出基本法草案條文在内容和文字表達上,還有部分不完善之處和 有待斟酌修改的地方,例如: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 二款及第二十二條等,他認為有關文句對不同人畬有不同的理解,應明確解釋免 生果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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