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認為以徵求意見稿第四條:「香港特别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 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製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作為論述經濟條文的原則和 起點 - 是最適合不過的,理由是只有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得以保持下去,香港的 經濟發展才有前途可言。
在財政和税收這一節中,但議員認為只保留第一〇四、「〇六和一〇八條,便 既可符合『中英聯合腔明』的精神-又兼顧到實際的需要,而且更加清楚利落· 第一〇五及一〇七條可能曾為未來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構成一副無形的枷鎖,可 以避
在金融與貨噬面 - 他建議見稱中學一〇九好的寫法,應甬加甚配,因為條 文中所謂「提住好仁」和「所戢框施」,均屬行政費運,假如基本法規定未來香 港特别行政區政府在九七年後的五十年内,即便客罷條件起了漸化,要用行政 措施維持金融業的地位,將畫是十分沉重的焦落,而且絕對不切實際,
他指出,第一蠹一條規定未來香港特别行政區不离行外匯管制,以及開ň外 、黄金、證券和期貨市場,亦是屬於政策性的倔文·假如將此能列入基本法内 將使未來的政府丧失一種極重要的原隻能力,相盆危險,
第一一二至一 四條都涉及金融政策,應否訂明為法律,亦值得再深入研究
他個人認為第一一五條是十分適當的,因為這一條維持了港幣發行的獨立性, 免受中央金融系統的干擾,
關於外匯基金問題,他認為有關的條文應該改為:「發行港幣必須有不低於百 分之百可自由兑换貨幣的外匯基金支持·」
其他如第一二二條,一二三條及一二四條,亦屬政策性條文,但議員認為均須 審慎考癒,並作出適當修訂·
總結來說,倪淑員認為在分析和評論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時,應該依照 以下的準則:
第一,必須符合『中英聯合聲明』的條文和精神,主要包括:高度自治;五十 年不變;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 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保留原有的法治精神·
第二-條文務必簡明、清楚和切題,並要避免含糊、模稜兩可的字眼,以便將 來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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