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九

-

逃。

馬畜禁表示:「我們認為,草案第二條必須有追溯效力,以確保那些已與大規 模律師行、會計師行或股無經紀行進行原屬合法交易的人士,可執行其權利 · 或 不會獲准逃避在該等交易中應負的責任。」

「此外,除非該條文具有追溯效力,否則亦可能出現一個值得注意的情況,如 果大型商號曾以代理人身分參與法律訴訟,或進行商業、金融或股交易-其 委托人及其訴訟或交易對方或有不能執行其權益的危」

馬團博在向立法局推薦該條例草案時説:「這是一項合理的整理措施,目的在 補救一項疏漏·」

條例草案押後辯備,

+

僱主要求提供兼資料

建議一定要以書面提出

立法局議員彭海今(星期三)日指出,一九八八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 案將立法局議員研究這項法案的專案小組的建議付諸實行,如果僱主要求僱員提 供有關其同時兼任的工作資料時,必須以書面提出,目的是避免日後出現不必要 的争端。

彭議員在立法局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該條例草案第二條時說,根據草案現 行的措辭,僱主可以口頭提出要求,然而,這種做法恐怕會導致誤會和争端。

他說:「為求公平起見,條例草案亦規定僱員須依照法例規定用書面提供所需 資料」

署理教育統籌司黄星華在回覆時表示他支持這些修訂

他說:「彭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既習明整個程序,亦消除了勞資雙方的疑慮

-

|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