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厝對有危匯冷氣裝置採取行動

署理地政工務司宋達仕今日(星期三)説:建築物條例 説:建築物條例執行庫在過去兩年共析 極移或改裝七十四部冷氣機或附厘固定·

上述行動是

發期間共收到四百一十宗這類裝躍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的壁報。 這些學報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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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氏是在立法局音譜上答覆沛林導員所提的問題時作上述表示

鍾沛林諾員間在建築物外牆搭建支架以承載冷氣機的水箱是否需要事先獲得常 局批准

他文問過去兩年來有多少宗由於這些搭建物或水箱照下而引致途人受傷的事件 及有關部門是否定期進行視療,以保這些搭建物不會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

宋達仕說:根據建築物條例的定義,只要不涉及重大的建築工程,如建造鋼筋 混凝土支柱或板等,安裝支架作問題所述的用途,並不視作建築工程,故此, 一般來說,搭建這些支架不必獲得批准。

他說:「這即是說,任何人如欲安裝支架以承托冷氣機的水箱,喉管及風扇等 是毋須事先獲得批准的,因為這些搭建物只視作『固定裝置』,而非建築工程

他說,不過,根據建築物條例第廿六及三十一條的規定,如当局認為該等固定 裝置對公衆安全構成威脅,或超越建築界線,則建築事務監督有權加以管制·

他說,建築物條例執行處並沒有定期進行視察,只靠市民舉報-或警方或其他 政府部門的知會·

宋達仕說;「如發覺任何固定裝置可能引起危險,建築事務監督會通知有關人 士加以補救,後者如不照辦,建築事務監督有權進入該建築物,採取措施加强該 裝置的安全或將之拆去,然後向有關人等追討費用,這些人指業主或租户而言, 視乎情況而定,」

關於這類搭建物藥下引致途人受傷的個案,宋氏指出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日常並 没有接獲這類意外的報告,因此他未能列學統計數字,

他說:「據我所知,警方亦不特別為這類事件保留統計整字,但據我們所知, 這些個案相信為數極少,」

立廿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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