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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將建議修訂司法條例草案
律政司將在下星期二(六月廿九日)立法局會議的委員會審融階段就一九八八 年司法 (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提出一項修訂。
這項修訂旨在修正地方法院條例第四十六條的條文,而非照原先意思把條文完 全刪除,現時這項條文禁止二十一歲以下人士被債務或其他負債被起訴時,不得 藉未成年者享有的普通法作為申辯,
政府發言人今日{ 星期五)解釋-這項一九八八年司法一雜項修訂 ) 條例草案 主要是把地方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司法權的訟款限額由六萬元提高至十二萬元, 以及將小額錢債審裁處司法權的訟款限額由八千元提高至一萬五千元,
條例革案建潑删除地方法院條例第四十六條-本亦以便根據法律改革委員會於 一九八六年發表的「年青人年龄在民事法中的法律效力間研究報告書」内其中 頁里3- 恢復普通法在地方法院内的地位,
不過,政府認為第四十六條應連同該報告書中另一項關於將需要承擔因契約而 產生的法律改任的成年年齡由二十一歲降至十八歲的建潑一併刪除,
雖於法律改革委員會這份報告書提出的建議可能在未來十二個月内實施,較佳 做法是不把第四十六條的條文刪除,而是加以修訂 -使其應用範圍維持在目前水 平,即是索償涉及的款項為六萬元或以下,
發言人說 - 如果当局不删除或修訂第四十六條的條文,其應用範圍會隨著條例 草案規定地方法院司法權的訟款限額提高至十二萬元而擴大,致使與該報告書的 建議相连脅·
這項修訂是一 臨時措施,直至當局制訂有關法例,廣泛實行法律改革委員會 報告畫,包括删除地方法院條例第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