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指出,除非有關病人已由兩名醫生證明處於被界定為不正常的情況,隨時可 能侵犯他人,或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否則,只屬心智發展体滯或未能完全發 展的人士,不斷被强行業留在精神病院·

對於政府已同意在三個月内成立工作小組,研究是否需要為弱智人士另訂法例 的問題,张謝員表示高興,

他說:「條例草案作出修訂,以改書處理精神病患者的辦法,使有關方面可依 照指定的程序羈留精神錯亂、或有其他精神問題或失常而具侵犯或嚴重不負責任 行為的人士,及使其在精神病院内接受治療,並恰當地顧及病人應有的個人自由·」

政府堂局已同意,將病人留以待觀察的申請,必須由一名醫生提出-並須由 法官或裁判司加箋批准,而非由太平紳士副署,張議員對此項變更深表欣慰,

他說:「我相信在遵循法律程序方面,以及在兼顧当事人的自由的前提下 - 均 具備-

份的理由,作此項須由法官或裁判司加簽的規定」

「最重要的是,警務人員、醫療專業人士、社會工作者及司法界人士必須繁密 合作,使條例草案得以在顧及人道立場的情況下,順利及有效率地執行。」

鉛於政府當局向專案小組表示警方不會在不必要的情況下行使第七十一條 所賦予的權力而把精神病人送往醫院,因此,張議民建議警務處可否考慮在全港 名處重點地區,派駐多位對於此條例草案的執行具專門知識的警務人員,他們除 據任正常联務外,還須候召執行這方面的工作,擔任巡邏財務的警員在必要時及 在時間許可的情況下,可召喚這些曾受專門訓練的同僚,迅速趕往事發現場加以 援助 ·

他說,遇上需要出示搜查令,進入私人樓宇找尋懷疑患上精神錯亂而需加以照 顧或制止的失蹤病人時,且此種專門知識的人員將會發揮特别的作用

但他最金指出,令人感到不安的是,政府當局表示約釋時四年才可在醫院提供 足夠的耗神病科支援服務,使條例草案徹底執行,因此立法機關應在此方面監 家政府當局的進度,否則,條例草案内的多項規定便審因缺乏專業及醫療人員而 變得無法付諸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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