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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議員說:「若此項條文必須保留,我會擁護香港大律師公會的立場,認為只 應授權警方進入公案地方,」

倘警方發現案人在本身的居所内霍似失去自制,需要立即得到照顧,則在進入 有關樓宇時,應由一名具有三年精神科服務經驗的執業醫生、一名社會工作者或 社區精神科卣士陪同,

他說:「此外,行使這種權力的警務人員必須惡督察級,以防情況複雜時,未 經訓練的審員會作出主觀的反應·」

他補-

說,社會工作滿内人士仍然反對监局規定社會福利署署長可作為監議權 的申請人和精神病人的臨時監護人,

他說:「雖然我們明白當局的解釋,但我們反對採用「法官兼陪審團」的做法 而贊成由地方法院對社會福利署署長所提議和授予的强迫性監翥權提出客觀的 意見」

他續說-草案賦予盤醛人患過大的決斷權力·須知我們必須採取全觀法來照顧 精神病人,讓他們適應社會生活、接受治療和心理治療,這幾方面應與藥物 治療同樣獲得重視·

因此,各式各樣的院外護理和治療服務,如社區精神護理服務、中途宿舍、 業訓練、庇護工場、體恤安置和群康會社等,都是重要的輔助服務,可以在護理 精神病人的問題上,提供長遠的解決辦法·

他建議有關的兩局員事務小組繼續負責監察任務,並檢討現時精神健康服務 的傳送體系,並監督本草案的施行,

他認為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可謂制訂不得其時,

由於缺乏長遠的人力規劃,再加上現時人才流失,社會福利工作正備受人力短 缺的打擊,在現今情況下,很難預見社會福利署怎樣可以按照原定目標·聘律 行本草案所需的五十名社會工作者·

因此,他促請政府當局作出確切的承諾,提供需求極般的精神科服務,並考慮 引進私人執業的精神科醫生·

此外,政府必須為有關的社會工作者安排所需的精神健康護理訓練,-

實他們 這方面的知織和經驗,以便日後能有效地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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