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潑員強調,條例第七十一B條並未射予警務人員柑力進入私人樓宇拘捕懷疑 患上精神病的人士,他們只可在獲得邀請或在執行法定脚霧時進入私人樓宇,
他解釋說,由於精神病人或非罪犯精神病人都不會知道為了本身利益及保障他 人安全,他們是有需要接受内科及精神科治療,所以這條規定不只限於公棄地方 適用,理由是使上述精神病患者能夠及早獲得照顧和治療·
他說:「我必須强调第七十一B賦予警務人員的權力,並不比原有條例所賦 子的權為大·該條款眦予警務人員法定權力,使他們可以將懷疑患上精神病的人 士直接送往醫院,而不是警署。」
至於市民曾表示擔心,任何人如被羈留在精神病院過久,則可輕易被人藉詞被 專其公民自由權,何議員說,草案第廿二條規定設立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審裁 庫有權就羈留,在有條件制約下出院、試行雅院及監事宜,自行或在接獲申請 下覆核有關個案·
而且,審裁處有權處理其所接獲的所有上訴個案,並批准精神病人無條件或在 有條件制約下出院,
何議員說,鑑於審裁處的權力廣泛,可以評定病人是否需要受圖留,所以該處 必须有適當的運作形式和成員組合,
他說:「根據有關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首席按察可將制定一套運作規則 ,以供審裁處遵循,該等規則將列為附屬法例,而按照釋義及通則條例第卅四條 的規定,得列入立法局監管範圍之内·」
何議員對政府當局同意委任一位社會工作者為審裁處的成員,表示滿意,
他說:「這位社曹工作者在決定病人於離開精神病院後的康復和替後照顧安排 ,以及減少病人在返回社會生活後因種種困難和壓力以致舊病復發等方面,能 作出重大貢獻·」
最後,他指出上述的修訂建議-大大改善了現行的精神健康條例·然而,新草 寨能否順利施行,端視乎當局能否在短期内聘得各類熱線的精神科醫護人員和獾 律有關的社區支援設施,這兩方面的資源自前都極為匱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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