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例妥善照顧精神病人 恰當維護他們個人自由

立法局議員何錦輝今(星期三)日指出,一九八七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 將會為個別精神病人提供更妥響的治療和照顧,也更能恰當地維護他們的個人自

何議員在立法局恢復辯論該條例草案時,支持該條例草案,他說,隨著有關精 神病康復的概念及社會人士對精神錯亂者態度的改變,現行精神健康條例的部分 條文已呈現不足之處,

他說,此條例草案是當局考慮多個關注精神病問題的團體提出的意見後所擬定 -因此能夠兼顧各方面的因素,

他說:「例如,草案精巧地對治療和誰理精神錯亂者所涉及的醫學及法律問題 給予同等的比重;在維護個人人權和保障大衆安全之間力求平衡;以及一方面 顧及這些通常不了解本身病況的精神病患者所需的照顧與治療,另一方面又要林 重其人身自由·」

何議員指出,條例草案引起本港市民關注三個事項:弱智人士的定教,警務人 員的任務及精神健康覆核委員會,

談及「精神錯亂」的定義,他説有關組織的代表表示,在弱智人士中只有小部 分是屬於有侵略性或不能實行為傾向的精神不健全者·故此,他們認為不應將没 有侵略性或不負責任行為傾向的人士强行羁留在精神病院中接受治療·

他說,當局在徵詢各界意見後,已同意規定只屬智力發展停頓或不完全的人士 不應受到蜜留,

「此外-當局又同意在三個月内成立一個工作小組,研究是否需要或適宜另外 制定一套法例 - 照顧弱智人士各方面的福利事宜·」

至於有人批評新訂的第七十一條賦予警方過大權力,何議員說,當局在徵詢 各界意見後,已向意警務人員在行使此條款賦予的權力時,必須確認為當時情 況已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一、發現一名他有理由相信是精神錯亂的人士,二、該 名人士當時急需照顧及管制·

他又說,他不認為執行第七十一B條的規定會侵犯公民自由權-因為精神病患 者通常都不知道自己需要接受治療-故不主動求醫,再者,警察的權力畢竟只 限於將懷疑精神錯亂的人士送往就近盤院-交由註册醫生在廿四小時内接受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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