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建議公司條例加入
董事一般信用法定章則
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在今日(星期三)出版的第四號報告書中建議,應在公 司條例内納入一項有關公司董事一股信用責任的簡短法定章則。
常務委員會認為此章則可提供一便於隨時應用的參考資料給所有董事,尤其是 那些新上任並可能不熟識基本原則的董事。
政府發言人在解釋報告書内的其他主要建議時說,常務委員會亦有考慮關於招 股書註册的事宜
他說:「根據公司條例第三十八(五) 條,如招股書不符合公司條例各方面 的規定,公司注册官可拒絕為其進行注册·」
他說:「註册總署署長在執行其法定責任時,越來越關注一些以含糊字句陳述 董事一般意向的招股書·」
發言人指出,注册總署署長在嘗試游說公司代表對招股書採取更精確的描述時 只獲得或多或少的成功,
他說:「為加强註册總署署長在這方面的權力,常務委勇建灘修改第三十八 u 【 五 } 條,列明公司注册官可拒絕給『他認為』不能完全符合條例或包含誤導資 料的招股書註册。」
另一建議是關於某些私營公司的股東放棄遵守對帳目的要求的權力·
他謂:「常務委員會運港修改公司條例第一四一條-該條款規定私營公司在所 有股東的同意下,有關公司周年帳目、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正常條款將不適 用,取而代之則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須符合一些更丽車的要求,而核數師報告則 完全不須包括損益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