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 二

條例草案另一項改醬是將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有融規定對未向當局呈報更改 牌照細節而提出刑事訴訟的時限延長至兩年使在兩主任可以對這類罪行提出檢控。 理由是這些罪行通常只會在目前法例適用的六個月時間屆滿時才會被揭,

他指出,自前法例規定,對非公訴罪行提出的刑事訴訟一般須在罪行發生 後六個月内進行,

發言人說:「過往經驗顯示現時管制公事保密的條文有限制性,為使能與香港 的執法機關更緊密合作,條例草案建海如果注册主任認為公開資料對公業有利,便 可向財政司,金融司及其他獲財政司極權的公職人員公開這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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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過往經驗亦顯示,為使合法業務的進行不受過份牽制,有需要進一步豁免 一般性條例管制,

「一些不應及不預計會受束縛的交易往往受到束縛,此外亦須彈性處理一些指 定的個案·」

他說:「因此,條例草案建議根據銀行業條例所指的認可機構應濮全面性豁免 不受條例管轄,但不包括其附屬機構。」

他並補-

說,銀行放貸業務競争創烈,已為借款人提供足夠保障,免受剥削· 他說:「條例草案亦建有關過高利率的條文不應用於任何對已收資本不少於 一百萬的公司的貸款,或任何向道類公司提供這類貸款的人士,」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另一修訂亦建議授權註卅主任就一般情形或特别個案給予 豁免」

條例草案預計於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提交立法局首酸·

市民如欲對條例草案的條文提出意見,請以書面審交海富中心第二座二十四樓 金融司或香港中環廣臣道八號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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