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續
憲報今日公布條例草案
簡化放債人條例之規定
憲報今日(星期五) 公布一項旨在簡化放債人條例所規定的發牌及行政程序 例草案 ·
政府發言人說-当局亦藉此機會修訂目前實際上是針對高利贷活動的法例,使 其正的商業交易不會無辜受到束縛,
他在解釋一九八八年放債人(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改動時指出,目前必須改 轉該條例自一九八零年制定以來實施期間出現的多項行政問題
發言人說:「目前領取放債人牌照的申請由警方負責調查·並由一名裁判司聯 同兩名審判顧間組成的牌照法庭裁定,」
「無論是否有人提出反對這類申請都須由全體法庭進行聆訊裁定]
發言人指出;「盛局建議在裁判司協會提出建議並得到首席按察司支持後,無 人反對的申請應由裁判司一人軍獨裁定。」
另一項關於發牌程序的修訂建淑是要堵塞其中的漏洞:現時若干持牌入利用辦 所申請所需的三個月時間-使周年牌照祗須每十五個月換領一次
他說:「為保障政府的一般收入,條例草案建議換領牌照的生效日期應緊接 牌照期滿的翌日起計算]
發言人說,根據目前法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註冊主任或他授權的任何人士均 有權進入任何樓宇審查帳簿、帳目及其他文件,以確定上述文件是否符合該條例的 條款
「由於審查的責任實由警方負起,條例草案建讓該條例規定賦予警方明確的 椎力」
「修訂指明,只有在警方有理由懷疑該放債人已觸犯法例及没收的文件與該罪 行有關時才可行使透楣力。」
他結說:「假如堂局在三個月内尚未提出檢控·這些文件必須交還放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