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名稱相同報刊
當局有權拒絕注册
一九八八年本地報刊注册(訂)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三)提交立法局,
審。」
行政司當廣米在動讓二請該條例草案時說,本地報刊注册條例是於一九八七年 三月啥施,而這項柄短的條例草案,旨在糾正上述條例中的兩項缺點
他解釋,草案第二條旨在把「印制品」一詞的定義收窄,
他說:「根據現行本地報刊注册條例第二條所載的定義,目前邀請咭或信件複 印本之類的文件- 必須依照印刷品(管制)規例的規定,戴明印刷商的名稱和地
「當局原來無意使該條例具有這種作用,因此 - 我現在提議作出適當的修訂, 從而使「印制品」一詞的定義,不包括真正屬商業、專業、社交或行政用途的文 件」
他續說:「本地報刊注册條例(香港法例第二六八章)第七條規定,所有本地 報刊必須注册·倘若申請註冊人士,把有團報刊的一切所需資料送交報刊注用主 任,並已總付所需的費用,則註冊主任必須接受該份報刊的注册·换言之,即使 該份報刊的名稱-與另一份已注册報刊的名稱相同,註冊主任也不得拒絕替其注
「雖然,或可採取民事補救辦法,但是讓兩份名稱相同的報刊注册,然會使 市民感到混淆·本條例草案第三條的目的,在於授權報刊注册主任拒絕替名稱與 現有報刊相同的報刊註用,以免可能引起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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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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