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化學物質 須予樣記安全使用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今日( 星期三)在立法局上說,由於化學物質在工業方面的 使用範圍日廣,本港正建濕制訂法例,對這些物質在工廠現場的標記、安全使用 和處理,作出規定

布氏在動議勞工處處長在二月二十二日制訂的一九八八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一危 瞼物質)規例時作上述表示,

有關規例經三個月的諮詢後,布氏動港立法局通過對該規例所作的兩項修訂,

布氐指出該兩項條訂是立法局議員經過詳細研究後提出的。

布氏説由於僱主需要時間適應這些規例,因此,勞工處處長計劃在這些規例 立法局通過六個月後,才正式實施,

布氏說:「本港工米所使用的化學物質,種類日益繁多- 其中很多磨爆炸性' 易燃或對健康有害」

這些物質的製造、運送和貯存,現時是受到根據危品條例制訂的危险品( 般)規例管制 ·

他說:「由於這些物質在工業方面的使用範圍口,我們現建議制訂法例,規 定這些物質在工廠現場的標記、安全使用和處理·」

香港看來是首個採用這類規例的地區。

布氏說,當局已徵詢有兩工商機構及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它們一致支持實 施這些規例。

布氏指出一九八六年,本港一間皮草工廠,由於不適當使用一種易燃性極高的 液體,引起爆炸和火警,導致十四名工人死亡,這宗慘劇-

分說明,不認識化學 物質的成分和不適当使用這些物質,可能引起危險,

他說上述規例規定,指定工業經營的東主,須負責依照規定的方法,將在工場 使用、處理及貯存的危險物質加上標

同時東主亦須向僱員提供資料,解釋 可危暄物質時可能遇到的危險及須 採取的預防措施。

立廿五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