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阳物質規例太致多举

譚耀宗在立局支持通過

營他

使相

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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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融㬎謂輝宗今日(星期三)表示 - 他雖然支持!九八八年工廠及工 運 營(危睢物質 )規例,但對該規例仍有不滿意之亂,

超導員在立法局發言支 該規例時表示,有關危物質管制名軍方面,當 周現提出了二十三種危險物質須進行標籤,當局表示這些已包括一般在香港工 常常使用的化學品-亦表示因應需要而對名軍作出修訂

然而他卻擔心,化學品的使用日新月異,恐怕難以緊緊跟得上作出適切修訂

另方面,他亦擔心,只採用列出名軍的方法來管制名軍上的危險物質,可能會 鼓勵僱主採用一些有相類特性的但卻不在名軍上的危阪物質,藉此避免受到規例 的限制

因此之故,他認為本港應執法英國一九八四年的危晦物質的分類,包裝及標籤 規例對危險物質的界定方法:既沿用一份危陬物質名軍之外;對於名軍之外的物質 ,但是卻含有某種危物質特性者,也出界定為危阼物質·

他相信如果本港採用了上述英國有關規例的界定方法,應能更有效地保障在工 米經營使用危阳品的工人的安全,

其次,關於在標籤上示危分類的符號問題,他接觸過不少工會及團體 們一致認為應該適當增加一些符號,如:「忌水性」、「致癌性」等。他們反映 了工友的疑應-當局實應考慮他們所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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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面 - 關於「普通名稱」(或俗名)與「化學名稱」的問題。現規例只要 求在標籤上列出危険物質的俗名或是化學名稱·假若,只列上化學名稱,恐怕工 人實難以明白;但若只用俗名,則恐怕俗名容易混亂-而一旦有意外時,亦難以 容易知道受那一種危險物質所危害·庫實上,每一種物質一定會有其化學物質 為何本港不要求在標籤上必須列出化學名稱,而俗名則為輔助性,也可並列在標 籤上

關於罰款方面,涉議員表示:「勞工界智邊認同: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是 僱主的鎭任,有工及勞工團體指出,僱主雲可藉僱傭關係來促使工人遵守廠房

内的工作安全守則,若工人不遵守,則作出内部處理,這應是更為有效的保證工 業安全方法;這樣的話,政府實無須在規例中規定對僱員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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