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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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訂銀行業條例保密規定
一九八八年銀行( 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今日 ( 星期五 ) 在憲報刊登· 該草案建議對銀行業條例的保密規定作出修訂。
政府發言人說:「條例草案的主要作用是授權銀行監理專員向海外證券監管當 局透露『有關在香港立案註册的認可機構的事務資料』,」
他續說:「為方便各監管人員緊密合作,所以有需要制訂此草案,但其制訂的 近因是由於一九八六年英國金融服務法的實施,所以有需要提供資料予英國的規 管當局」
他解釋,一九八六年英國金融服務法為英國的投資業務提供全面規管
發言人說:「除了别的規定,這法例對進行此類業務的機構給予認可,每一 在獲認可之前,其財政狀況將受評估,其後並受監察·」
他指出,現時有香港銀行其英國分行需要或可能需要接受上述認可及監管。
發言人說:「此舉會涉及銀行監理專員,因為他要在一間香港機構獲認可前 向英國有關當局,即證券及投資局或自行規管機構,確定這間香港機構的情況 而在適當情形下將該機構與上述兩監管機構行使權力有關的發展通知該兩機構
他謂:「可是,根據現有的銀行條例-是不能透露上述資料的,因此有需要賦 予監理專員這種權力·」
他說,條例草案亦載有條款,以便銀行監理專員向其他本港監管人員透露資料,
他續說:「按照目前的銀行業條例,監理尊虽在未有向財政司就每一個案取得
批准前 - 不能向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或保骓業監督透露機密資料·]
他說:「由於金融市場日趨結合,所以監管人員之間亦有需要更加緊密合作, 互相交換資料亦更形重要。」
他說:「因此,修訂條款建議讓跟行監理專員將資料直接向其他本港的監理人 員透露,以協助他們執行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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