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部門開會研究

應付欠薪用主透 僱員應有法律保

最近政府内部多個部門,包括勞工處、破產管理廣及法律援助運隊召開會港, 檢討賞工廠東主未有付工人工資而將工娠透甜香港時,在法律方面有甚麽補救 辦法 +

教育统善司布立之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回答張有學員的間運時作以上表 示

布氏在概述各項法律補救辦法時說如果僱主仍有償債能力而不付工資,可按 僱傭條例第六十三(1)條檢控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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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第二,任何健骨若因僱主欠薪,而又有足夠理由相信其僱主準備潛逃 或將資產轉移至其他地方,可以根據僱低條例第六十七條向法庭申請發出拘捕令 J

「第三,如果僱主是一個無力清償債務而須清盤的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 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該公司須將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交由法庭處露」

「第四-公司遭清盤時,清盤人如取得法庭的聲明,指出關於該公司的資產, 曾有遽背信託或失職的情事發生,則根據公司條例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有關 負竟人須償還或恢褾這些資產或財產的價值.」

布氏說:「破產管理官可變發這些資產,以支付僱員提出的優先及普通中信聲請

「第五,公司條例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如已潛逃或即將離港,以 逃避個人欠公司的債款,或逃避對公司事務的審查,則法庭可下令逮捕該名人士

布氏表示,這些規定看來已經合理地足夠,但當局會繼績與有關部門商討是否 還有其他方法可改書目前的情況,

他說:「面時,勞工負責調解的人員會竭盡所能,協助遇到這類問題的工人 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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