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權益證券條例草案 林定國解釋其五項特點

鋸理財政司林定國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一九八八年游(公 開權益)條例草案的條文是密切依照英國公司法的有關條文而制成的。

林氏在動瞵二請該條例草案時指出,條例草案有五個特點。

他說:「第一,本條例草案跟令如有關人士擁有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持股蛮·维 在責任出現的五天内,將持股量公開·」

「大量持股量一經申報,則此後如持般還動百分之一或以上,亦須申報,目 的是透過公司櫃益的擁有,知悉持有控制權股東的實際情況·」

不遵守公開權益規定者,一經定罪,免遭受重罰·

至於第二個特點,林氏說就是條例草案賦予上市公司一項權力·要求股東提供 有關其持股量的資料,

他說:「如某人無適當理由而不提供所需的資料,有關公司便可向最高法院原 訟法庭申請對有關股份實施限制,」

「同樣,上市公司如有百分之十股東要求就公司本身的股份擁有情況進行調查 而該等股東能提出適當理由的話,公司須予照辦·」

第三方面,林氏説條例草案限令上市公司的董事及行政總裁公開他們在公司及 任何相連公司的持股黨,以及他們就有關股份所進行的交易情況。

他續說:「第四條例草案授權財政司委任調查人員,就上市公司的擁有情況或 其董事及行政總裁任何違反公開資料的賨任進行調查,」

「在某些情況下,這類調查的費用,可向各有關方面追討·」

林氏表示,調查時若在追查有關事實方面遇上困難,財政司可對有關股份實施 限制

他說最後一個特點就是條例草案授權法院,或在若干情況下授權財政司·限制 股份的轉讓或出售

林氏說:「在頌布凍結令後,股份的轉讓即告無效。」

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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