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法案 旨在糾正條例不合理處
一九八八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撤銷條例第二十二條,以糾正 條例中不合理之處·
律政司馬團燴今日 (星期三)在立法局動議二讀該項條例草案時説 - 未成年人 監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地方法院無權審理年逾十六歲的未成年人,除非該未 成年人在身體上或精神上未能自我照顧,則屬例外。
這項對地方法院權力的限制,從條例制訂之初經已存在,並源自英國一九七一 年未成年人監護法·
馬氏說:「不過,英國在一九七八年已撤銷這項限制,
他說:「由於地方法院根據婚姻訴訟條例及婚姻訴訟與財產條例,有楷處理與 所有未成年人有關的事宜,因此上述限制是不合理的,」
「今天呈交本局的條例草案旨在撤銷條例第二十二條,以糾正不合理之處,」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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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應用
衛生福利司湛保庶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香港上表示,根據醫
的專業意見 - 葛量洪醫院目前已有足夠的設備,可以有效地執行本身作為心臟病 急症轉送中心的工作,
湛氏在回答葉文慶議員的問題時說:「現時在政府醫院使用的各項心朧專科儀 器-葛量洪醫院一應俱全,
至於私立醫院的設備-湛氏表示醫務衛生並沒有這方面的詳細紀錄,
他說:「無論如何- 醫院是否購置某一件儀器・必須顧及本身所提供的特别服 務,以專業判断作出决定,將葛量洪醫院與其他醫院進行簡軍直接的比較,可能 並不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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