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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裁處索償案件
原告人獲償比例極大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今(星期三)日在立法局譜上表示,在過去五個財政年度 ,當局向未有按照勞資審裁處的裁决付款的僱主發出執行証明書的案件共有一千 六百八十三宗,
布氏在答覆譚耀宗譜員的問題時説,在同一期間勞資審裁處共審理案件二萬一
千九百三十七宗,其中一萬六千二百七十三宗裁定原告人勝訴·
在這些原告人勝訴的案件中,有一萬四千五百九十宗的案償獲即時解決。
他說:「這些案件所佔的比例越來越大,在一九八七至八八年度的比例為百分之九 十一點四,這個比例與其他法庭比較,我相信亦毫不遜色。」
布氏說·發予未有按照勞資審裁處的裁决付款的僱主的執行証明書使審裁處的 裁决可在地方法院登記及執行,
他指出,如果由審裁處執行本身的裁决,審裁處祇有權下令扣押動產,
他說:「勞資審裁處條例第六條已規定審裁處設執達吏執行這項工作。」 「不過,這項條文至今未有被引用過」
他解釋說:「因為在實際情況下,透過地方法院或在最高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破 產或清盤申請來執行付款命令,會更有效
「破產訴訟可能需時解決,但原告人是可以在訴訟期間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
·筆特惠款項,」
「勞工處忠告所有向勞資審裁處提出控請的人士應同時向上述基金提出申請。」
布氏說,破產申請所涉及的索償額必須達五干元或以上,但他表示將在短期内 建怿訂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令那些即使是欠款額低於五千元界限的個案,亦可 獲得發給特惠款項·
他補-
說,他覺得無必要條訂勞資審裁處條例第三十八條,以予勞資審裁處 執行裁决的權力,因為根據條例第六條-勞資審裁處已擁有這項權力·
他說:「 「勞資審裁 我未有加以運用,原因是在實際的運作中,採用其他方法更 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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