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擴大地院民事案審判權

律政司馬圍者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證上說:一九八八年司法(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擴大地方法院的民事案件審判權及小額錢債審裁處的 審判權

馬氏在動譜二諦是項條例草案時指出,將上述審判權擴大,是羅怍必先生於一 九八八年十二月在其香港司法部報告書中提出的建港·

馬氏說,目前-地方法院一般有權審理有關合約民事侵權行為的索償,數額 或價值以不超過六萬元為限,同樣,地方法院亦有權審理涉及遹產或信託財產管 理的案件-財產價值以不超過六萬元為限。對於收地或與土地業權有關的 如所涉及的土地應課差餉租值或年值不超過四萬五千元,地方法院亦有權審理 上述款額於一九八三年訂定,

目前,小額錢債審裁處 個款額在一九八六年訂定,

網或價值不超過八千元的各類民事案件适

馬富慈說,「畢忭*報告認為有些民事案件在過高級的法庭審理,是不能轉用 人力,也增加一些在今日來說索償額不算十分大的案件的訴訟費用-因而使一些 有意提出訴訟的人士放棄訴訟,」

報告亦認為,地方法院在民事案件方面的工作量不足,應可減輕高院原訟庭的 一些負擔·因此,報告建議地方法院的一般審判權應擴大至處理款額二十五萬元 的案件,

律政司說:「不過,就這項建議進行諮詢的結果示,即時將審裁權擴大到上 述程度,並不適宜·此舉會令地方法院審理涉及金額頗大的訴訟,而地方法院的 程序規則目前對此在中間程序方面卻没有足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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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現時條例草案的建議,是將地方法院的一般民事審判栱暫時祗擴大至 處理款額十二萬元的案件,即以往款額的兩倍 - 與土地有關的審判權則擴大至十 萬元。」

馬氏說:「另一方面,当局凼著手對地方法院的程序規則作出必要的改嚮,經 適改灣後 - 有關將一般民事審判權擴大至二十五萬元的問題-再行研究·」

至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審判權方面,當局建議擴大至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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